发布时间: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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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6.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人员;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八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线.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1.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3.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三十一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表决等。
注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